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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不等于“7天无条件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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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我们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网络购物为人们提供生活便利的同时,也伴生了一些风险隐患。

什么是七日无理由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部分商品除外)。

(一)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

1.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2)鲜活易腐的商品;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2.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二)商品完好标准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1.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2.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3.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1)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2)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3)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三)退货程序规定

1.申请退货期限。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2.退回商品范围。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3.商家退款时间与方式。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除征得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的以外,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应当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4.退货运费承担。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需要退货或更换的,退货运费由卖家承担。

消费者网购提醒

消费者在网购时应理性消费、科学购买,下单前认真阅读商品详细信息及退换货有无特殊要求,确认好商品购买信息。


      如需“7天无理由退货”,要确保商品完好,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与商家协商处理,亦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投诉,或者向商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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