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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西租车自驾游遭遇“连环套”, 无违法记录却遭GPS“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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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明明12123平台上没有交警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但租车公司仍按照车辆GPS信息,以超速为由扣罚我5000元押金。”连日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接到全国多地游客投诉。他们在成都租车赴川西自驾,还车时车辆完好、交警查无违章,却遭遇了包括“天价GPS超速费”、“空驶损失费”在内的离奇扣款,多名游客数千至数万元不等的押金被全额扣留,甚至有游客被反向追讨。

目前,成都市双流区交通执法部门已对涉事公司展开调查并立案处罚。

无交通违法信息,7000元押金却遭GPS“定罪”

北京游客谭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讲述了这场连环套的起点。2026年9月5日,谭先生通过网络推广,在四川腾游宝君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坦克300,租车费用每日380元,并支付押金7000元。9月13日按时还车时,现场验车确认车辆外观完好、无损坏、无差油。

通常,租车公司会在还车后一个月左右,待交管12123平台无违法后退还押金。然而,谭先生在申请退还押金时却出了问题。“一直拖到10月25日,租车公司告知我,根据他们车辆GPS检测,在我租车期间有6次超速行为,需扣除5000元违约金。”谭先生十分不解,“我查了交管12123,整个租期一次违章都没有!”

他质问客服是否有交警罚单。对方直言,交警定责和合同违约是两码事,很多山区路段根本没有电子眼抓拍。“您搞混了两个概念,交警定责和合同违约是两码事。交警的罚单是行政处罚……您签的《车辆使用合同》里明确写了‘按实际行驶路段限速规定,严禁超速’。我司使用的是第三方正规GPS设备,结合高德地图公开的限速数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就是真实的违约。”租车公司人员在微信上强硬回复,“交警罚不罚您是交警的事;您违约了,我们按合同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如果您拒不认可,请直接去法院起诉……在法院判决前,该争议款项我司依法暂扣。”

最让谭先生感到荒诞的是,当他质疑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时,对方抛出了一套“隐形损耗论”:“川藏线限速60您开80,对刹车片、轮胎的隐形剧烈损耗也是成本。”面对质疑,涉事公司态度极其强硬,在微信中回复:“我们不怕曝光,这份合同是我们花高价请律师事务所做的。”

“一口价”变“倒欠两千”:青岛游客起诉租车公司涉嫌欺诈

青岛游客张先生则遭遇了另一个套路。他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讲述,2026年9月9日,他在微信上与租车公司员工确定合作时,对方给出的承诺诱人。

“他们当时在微信里跟我说得很清楚,‘一口价,没有二次消费’、‘不限制公里数’、‘没有空驶费等其他额外费用’,还承诺‘10月2号之前还车不用承担1300元板车费’。”张先生向记者表示,正是因为这些承诺,他才支付了定金和总计14600元的费用。

然而,10月1日下午情况突变。公司员工在微信群中主动提出“因为有客户需要车辆”,要求张先生提前还车。当晚,张先生在拉萨配合还车。起诉状显示,现场验车后,公司退还了租车费用及提前还车补偿费用共计2266元,默认车辆无问题,仅扣押了8500元违法押金。

“当晚验车的时候他们什么也没说,痛快退了钱。结果隔了一个星期,突然扔出来一个模糊不清的视频,说车有损伤。”张先生向记者表示。根据起诉状,10月10日,被告突然列出三处车损。张先生指出,轮胎划伤有清晰的收车视频证明为原车问题,其他损伤对方并未提供修复前后的特写照片。“对于这些莫须有的车损,我均不认可。”张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说。

10月25日,租车公司出具了一份10550元的扣款清单,不仅8500元押金全扣,还要求张先生倒补2050元。面对这份天价账单,张先生生气地向记者列举:“那个‘空驶损失3600元’,起诉书里写得很明白,既无合同约定,也没有实际损失凭证;板车费1800元我们之前早就商议确认没有这项费用了;更可笑的是那3000元的超速罚金,根本没有官方违章处罚声明,这属于欺诈消费!”

在起诉状中,张先生明确指出,被告员工的微信承诺构成了对原合同的合法变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商家不得事后反悔。同时,被告将异地调度等经营成本捆绑为“必须完成小红书好评才免”,涉嫌诱导虚假评价,依法应属无效格式条款。目前,张先生已诉请法院确认相关霸王条款无效,退还8500元押金,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受害人遍布多地:已联系上12位车主,从“天价GPS”到“异地还车”的连环套

随着调查深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发现遭遇“腾游宝君”套路的游客已遍布全国多地。在受害者自发组建的维权群里,目前已经联系上了13位有着同样遭遇的车主。他们经历的不仅是“无中生有”的GPS超速罚款,还有翻脸不认账的异地还车费。

北京游客赵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无奈。9月12日,他租了一辆坦克300,9月16日还车,交了6500元押金。到了10月25日,公司突然在群里拉进一个名为“纠纷对接”的负责人,并发来了一份编辑好的扣款模板。

“那个模板上写着,扣GPS超速违约金5000元,外加取送车服务费200元、车辆清洁费150元、随车物资使用费150元,总共暂扣我5500元,只退我1000块钱。”赵先生无奈地表示,“我查了交管12123,根本就没有违章记录。他给我发GPS截图,说我超速了10次。我看了一下,那些省道限速60,我最高开到了82,平均也就六七十。交警都没拍到,他们凭几根线就定我违约。”赵先生透露,经过近期多方投诉,11月2日他再次询问时,客服态度突然变好,承诺7个工作日内退还那1000元无争议款项,但5500元的乱扣款依然拒绝让步。

比起赵先生,带队自驾的李先生一行12人则惨遭“收割”。他们于8月30日租了3台越野车(2台坦克500、1台福特猛禽),提前付了20天租金。为了异地还车,他们在租车前特地与销售在微信上反复确认了规则。

“租车之前,我微信跟商家已经沟通好,车用几天算几天,车辆异地还车托运期间是不计算租金的。”李先生向记者强调。然而,当他们从成都开至乌鲁木齐还车,车辆由板车拖回成都后,商家说法却变了。

“车一到成都,商家就反悔,抛开事前的微信约定,只拿格式化的合同,要求我承担高额托运期间的租金。”从李先生提供的内部对账单截图中看到,公司直接将还车日期按“车辆到蓉日”计算,硬生生多算出了五六天的租期。面对质问,客服“小顾”直接回复:“老板不用按照之前说的了,按照合同上约定来的。”

结果,李先生一行交纳的35500元押金(25500元违法押金+10000元车辆押金)被全部扣光。李先生告诉记者:“今天公司的回复是,35500元押金全部扣了,然后我还得额外补交11400元。他说如果不认可,就不跟我协商了,让我去打官司。”

起底“制式合同”:“好评返现”做诱饵,5000元天价罚款条款暗藏玄机

在多名受害者的指控中,“诱导签合同”是第一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查阅了游客提供的《车辆使用合同》原件,发现这份被销售口口声声称为“不用担心”的制式合同,在排版和条款设计上,处处暗藏着规避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文字游戏”。

首先是精心设计的“好评免单”条款。合同第六条名为“非强制·好评专属答谢活动”,规定乙方只要在归还车辆后,于小红书账号发布真实好评,即可享受免除取送车费、免除轻微划痕赔偿、免除洗车费等多项“优惠”。然而,条款末尾却重重设卡:“若乙方未参加答谢活动,则本条全部答谢权益自动失效,正常计收。”这意味着,消费者一旦没有按商家要求给“好评”,不仅各项杂费要自己承担,连轻微的车辆划痕都可能面临索赔。

而合同中真正用来“收割”押金的杀招,是第三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一经查实乙方存在超速行为,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该费用用于弥补甲方人工核查成本、车辆非正常损耗及安全风险管控支出。”一个单次超速行为,违约金竟高达5000元,且完全由商家后台单方判定。当游客要求查看完整GPS轨迹数据时,商家往往以“涉及隐私”为由拒绝,仅提供几张模糊的截图作为“铁证”。

官方回应:涉事公司违规经营已被查处,目前二次立案深查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了解,目前当地多部门已对该事件展开调查。

11月2日,记者联系成都双流区交通执法部门。该部门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执法机关对此事高度重视,前期已依据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对涉事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

“经查实,该公司在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时,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我们已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该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涉事企业已承诺不再从事该营业。

针对近期不断增加的投诉,该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监管部门并未止步于首次处罚:“因为针对该公司的投诉较多,我们在作出首次处罚后,已对其启动了第二次立案调查程序。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据工作人员透露,由于涉及多部门管辖,相关违法线索已依法抄送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公安部门。关于行政处罚的具体细节及案件进展,待调查结束后,将按规定向社会作进一步通报。

记者联系四川腾游宝君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但合同上的联系方式均无人接听。

另据都市现场报道,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合同条款已经写明超速对应的违约责任。在对方看来,有没有交警罚单不代表没有超速行为,部分山区路段没有摄像头,同样不能超速。至于完整的GPS原始证据,商家表示,相关材料只提供给法院,不会交给消费者或者媒体。此外当地交警部门表示,租车公司自己安装的民用GPS记录,不能作为交管部门认定超速、开具违法罚单的法定依据。

11月2日,有受害游客收到了来自双流区市监的短信答复。短信中明确表示:“经核查,该公司相关合同存在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10月21日,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11月2日,经复查该公司现已完成整改并停止车辆租赁业务。“

“但我们这些受害人被扣掉的押金何时返回,如何返回,目前仍无任何进展。”受害人们说。

律师:租车公司无权自定超速扣款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交通违法处罚权专属交管部门,企业无权自行认定超速并扣款;合同约定仅凭GPS检测超速、无论交警是否抓拍就扣除5000元违约金,名义是违约金,实质属于变相私设处罚。GPS测速还存在误差,且租车公司难以举证单次超速带来对等实际损失,依据《民法典》,该不合理加重承租人责任的约定无效。驾驶人超速虽存在过错,但民事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不能等同于行政处罚。

赵良善表示,尽管法律不强制要求租车企业必须将GPS超速记录上报交警,但是合规的处理路径应是:租车公司发现疑似超速线索后,可自愿将轨迹材料移交交管部门,由交警依照法定程序核实、判定是否构成交通违法并作出处罚;而不是企业自行判定、自行扣取高额款项。只有交警已经抓拍确认的违法,合同约定代为代缴罚款的相关约定才具备合理性。

违约金不可成牟利工具,相关条款应属无效

针对此类现象,中国法学会会员张允光在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进行了深度剖析。他指出,这种合同条款很可能是深谙行业规则的人精心设计的,其本质是利用高概率的“超速”情形来谋取商业利益。

“违约金的法定功能是用来‘填平损失’,而不是用来盈利的。” 张允光明确表示,出租方作为经营单位,如果车辆发生超速被交管部门处罚,罚款由租车人承担是合理的。但是,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必须遵循《民法典》规定的“填平原则”,即违约金数额应当与租车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相适应。

张允光指出,在车辆完好无损、无实际维修支出的情况下,超速设定高达5000元的违约金,“已明显高于过错造成的实际损失,背离了补偿性质,实际上变成了公司单方牟利的手段。”

此外,针对该条款的效力问题,张允光强调,该租车合同是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得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将超速的认定权完全交由商家单方控制的GPS数据,且设定远超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属于典型的“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

“该格式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张允光表示,交通违法的处罚权专属交管部门,企业无权自行判定超速并借此收费。这种“谁租车就宰谁”的做法,不仅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损害了当地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和旅游营商环境,亟待监管部门予以纠正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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